「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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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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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之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等有關事項,業於107年9月12日發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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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應本辦法施行,本會「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作業要點」、「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補助出版客家學術著作普及叢書作業要點」等相關行政規則將停止受理108年度新計畫之提案申請;已獲本會補助尚在執行中之計畫(含二年期計畫),仍依本會原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計畫結案及經費核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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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至有關108年度「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及「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含客家通識課程等)之申請作業,本會預定107年10月另案公告受理。 |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380000002100-1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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