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客會綜字第10960002721號令訂定
(一)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
1.整合型研究計畫:係指包含描述總體研究構想與架構之總計畫,以及至少三項子計畫,並依本會規劃推動之政策重點研究項目或就特定主題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
2.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
(二)客家課程之開設:
1.客家通識課程。
2.其他以客語授課之課程。
(三)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
1.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學術研究聯盟。
2.籌組團隊赴海外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
3.邀請國際客家研究人員短期訪問。
4.辦理客家學術研討會。
(四)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
1.全時博士生:係指未在校內外擔任任何專任職務之在學博士生。
2.博士後研究人員:係指取得博士學位後,在申請機構內參與客家研究計畫或協助推動客家知識體系發展者。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系所,得申請:
(二)從事客家相關研究之學者、專家、文史工作者,得申請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但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且為編制內專任人員,應由任職學校(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得申請下列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不補助非消耗品及設備費用,各項費用編列基準由本會另訂之):
(二)「客家課程之開設」得申請下列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不補助非消耗品、設備費用及校方行政管理費):
(三)「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獎勵補助經費(不補助非消耗品及設備費用):
4.辦理客家學術研討會:國際學術研討會最高獎勵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由受獎勵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為範圍;至一般性學術研討會最高獎勵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四)「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獎勵補助經費:
1.全時博士生:由本會與申請單位共同提供獎助學金,本會每月獎助二萬元,申請單位每月至少二萬元,則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助學金至少新臺幣四萬元整,得獎助至博士班三年級止。
2.博士後研究人員:每月研究費由申請單位綜合考量後,自行訂定標準提供建議金額及年終獎金,經本會審核後核給。
(一)「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客家課程之開設」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案件收件截止日期均為每年度六月三十日,由申請單位者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合併申辦資料函送本會,辦理方式如下:
1.整合型研究計畫:由申請單位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表格及研究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2.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由申請者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表格及研究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免備函。但申請者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且為編制內專任人員者,應經由任職學校(機構)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3.客家課程之開設:由申請單位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表格及課程規劃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4.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由申請單位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表格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延攬計畫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二)「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由申請單位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當年度辦理計畫至遲應於十月二十日前申請),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三)「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收件截止日期為每年度九月三十日,由申請單位至本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填具申請表格及博士生學習計畫等相關資料,完成線上申辦程序後函送本會申辦資料一式二份。
(四)申請資料如有頁數及格式限制,請務必依規定填寫;如申請逾期、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原則不予退還。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本會先依資格及文件等進行初審,再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就各項目審查評定,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二)審查標準:
(一)當年度計畫獎勵補助經費採結案金額一次性撥付方式為原則,經核准之申請獎勵補助案,除跨年度計畫外,均須於當年度辦理結案,受獎勵補助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本會得撤銷其獎勵補助。
(二)多年期或跨年度計畫採分期撥付,受獎勵補助者應於各期審查期限內向本會請款,未於計畫期程內辦理核銷而逾當年會計年度者,經費不予保留。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結果調減獎勵補助經費。
(三)受獎勵補助案件如為經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跨年度計畫,本會得分二期方式撥付,第一期款申請撥付核定獎勵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尾款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個月內申請撥付;其各期應檢具資料及核銷方式同以上規定。
(四)本會獎勵補助計畫採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受獎勵補助機構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原始憑證,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並於最後一期經費檢附經主(會)計單位認證之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獎勵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一)獎勵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獎勵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刪減,則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得依比例調整。
(三)本會獎勵補助款為經常門預算,不得用於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建及設備購置費用等,受獎勵補助者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
(四)受獎勵補助者應為計畫相關執行人,如有違反,本會得撤銷其獎勵補助,並追繳已領獎勵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五)同一申請人獲本會核定獎勵補助且支領有計畫主持人費者,原則以二案為限。
(六)計畫接受獎勵補助逾期尚未結案者,原則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申請者於申請本會獎勵補助期間,如有向其他單位申請本案之獎勵補助並獲核定者,應函知本會。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獎勵補助項目、金額。
(八)受獎勵補助者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獎勵補助,其合計之獎勵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獎勵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獎勵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九)有關獎勵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獎勵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十)客家學術研究計畫受獎勵補助者應於接獲本會函復同意獎勵補助二十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填具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簡稱GRB)研究計畫摘要及檢送修正計畫書三份,函送本會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十一)受獎勵補助者應配合GRB系統填報執行進度,屬一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填報期中報告,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結案報告;屬二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於第一年十二月五日前填報第一年期中執行成果報告,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第一年結案報告,第二年亦同,惟計畫完整執行成果得於完成三個月內填報,二者均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會進行成果發表。
(十二)研究成果報告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於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十三)受獎勵補助者於研究計畫之執行階段、撰寫之研究成果報告若發現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學術倫理行為或相關法令,經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得撤銷其獎勵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助。